云南版权登记_昆明著作权登记

云南版权登记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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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权登记的详细流程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6 08:17:28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非常的快,越来越多的人在通过玩游戏听音乐看小说等方式来缓解自己心里的压力。而很多时候好的作品不做保护的话,一段时间过去就会发现出现了很多类似的作品,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一个伤害。今天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为大家整理了云南版权登记的详细流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填写著作权申请表:在版权注册中心网站上,首先注册用户,然后用户登录,根据需要在线填写申请表,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文件。

3.申请费用的支付:当申请文件符合接受要求时,软件注册机构会发出付款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根据通知要求支付费用。

4.登记机构接受申请:如果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支付了申请费,则登记机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付款通知书。开具发票给申请人或代理商。

5.更正程序:如果申请文件中有缺陷,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将视为撤回;如果不符合注册条件,注册机构将不进行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版权申请注册证书:如果确认满足注册条件,将颁发工作注册证书。如果您是在注册接待大厅领取证书的,则应在接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将证书连同原始的接受通知书一起领取。如果您不注册,则必须说明原因。如果需要邮寄版权登记注册证书,请在版权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高校学生群体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学校申请云南版权登记,权利人是学生还是校方。对于这个问题争议的关键还是在于权利归属判定,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依法说法,进行简单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节,第十一条表示,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创作”和“承担责任”是判定为作品作者的关键,因此,作品权利归属于校方还是学生,还得看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学生和校方各自的实际创作行为和责任划分。

●受到导师指导的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导师是否是著作权人以及毕业作品是否构成合作作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导师只是指导,并未参与具体的创作,则导师不享有著作权。如果导师参与了具体的创作并且有实质性贡献,则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实际的创作人,也就是对作品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如果学生是毕业作品的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导师在指导毕业作品时,通常给出的意见、建议和想法都是属于思想层面的,而思想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但是,有版权归属约定的,需要根据具体约定内容判定归属权。校方与学生作品的版权归属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

1、版权归学校所有。基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高校认为学生的毕业作品如果是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就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应属于学校所有,因此,会在校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在与学生的相关合同中做出约定。

2、版权归学生和导师共有。导师在对学生的毕业作品进行指导的过程中,也参与了具体的创作,有独创性的贡献,则该毕业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合作作品,相关权利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

3、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在没有任何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谁创作谁为作者,如果学生是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学校要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应当征求作者的意见。如果是非盈利的作品汇编、学术交流、研讨、比赛等活动,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且仅在特定的范围内传播,不会对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呢?你的题目真的很大,和硕士论文一样大。作为一篇本科论文,我建议你写一个关于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的问题。具体题目可以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研究”。具体章节和大纲如下:

第一章: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概述一、间接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二、间接侵权的类型。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的理论基础一、间接侵权的理论基础二、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区别。

第三章:我国法律制度下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1.版权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实践二、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结论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如何在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网络在给自身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很多弊端,比如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如何从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吧。如何在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应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一方面,中国的网络业务刚刚起步,大多数网站都在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让事情变得更糟。因此,在网络上保护著作权将会起到限制网络业务发展的作用。一些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然后在网上传播。如果图书馆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将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公众获取知识的兴趣。

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中,一旦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造的繁荣。只有当创作源泉旺盛时,作品才能在网上中传播,丰富图书馆馆藏。这时,公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像任何智力作品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著作权保护是为了确保创造的投资可以收回。如果这种投资无法收回,创意资源将逐渐枯竭,它们是相互依存的。

因此,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对著作权的保护。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原有法律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保护,所以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2000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起施行。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适应措施,并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大多数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的网上著作权法律存在很大的盲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虽然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没有相应的保护方式,著作权保护中网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界定,难以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的规范性空白,其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什么是合作开发软件?

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进行的软件开发的活动。软件开发时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项目立项、人员组织分工、软件需求调研、软件架构设计、编程及测试等软件开发过程。同时软件开发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有的软件涉及到在已有软件版本基础上的后期持续迭代和更新。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开发合同如何约定著作权归属?在软件合作开发合同中,著作权的归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涵盖以下4个方面内容:1)权利归属著作权归属于谁?合同中应该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是合作开发者共有还是由部分合作开发者享有?

2)权利内容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中应该明确拥有著作权的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的哪些权利?比如署名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销售权等内容。

3)其他开发者权利约定其他开发者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某一开发者,但是对于其他开发者是否还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为了宣传的目的进行软件展示的权利或者在自己内部使用的权利。

4)软件升级开发权利归属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升级开发的权利是如何约定的?软件开发完成以后即获得了著作权。但是由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需求的变化,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完成后都需要进行升级开发的。升级开发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软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反馈增加新的功能。

因此合作开发合同中应该明确软件升级版本开发的权利归属。无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这一原则的权利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范围为仅限于该分割的部分,不能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无合同约定不能分割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依据民法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5个方面: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主体符合共有的这一主体特征。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共有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4)协商一致原则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部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5)收益共享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任何合作方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作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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