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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物体不受著作权定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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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物体不受著作权定律的保护?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20:14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但并非所有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它们的正式译文,法律和其他正式文件也是作品,它们的作者,即法律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个人权利和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发表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2.关于时事新闻,这里的关键是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事实上,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定律的调节。然而,作者根据当前新闻创作的当前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日历、总表、公式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不按著作权法调整,但日历、台历和人们根据日历绘制的日历,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的数值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和对数表,不受著作权方法的保护。它不是受中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是人,而是作品。我将从两方面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指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作品科学、工程和其他工程:(一)文字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和舞蹈作品;(四)艺术和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其次,你问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物体分为两类: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4条),如违反法律、宣扬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社会良好习俗的反动和淫秽言论。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流程有哪些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中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云南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哈利·波特》小说可谓广为人知,其版权人一直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例如,若干年前,据英国媒体报道,印度东北部城市加尔各答为迎接印度教“杜尔加女神节”,仿照《哈利·波特》电影中的霍格沃茨魔法学校场景搭建了一组魔法城堡景观,《哈利·波特》在印度的出版商遂向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有专家指出,该活动组织方仿造“魔法学校”是出于商业用途,且仿造的“魔法学校”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没有获得华纳兄弟电影公司与小说作者J·K·罗琳的授权,涉嫌侵犯著作权。那么,如果类似情形发生在我国,即模仿前述电影中的形象建筑楼房,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并不需要重现同样的物质载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并不会因为电影胶带或者砖瓦水泥而有所不同。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对于电影画面和实物城堡来说,二者尺寸比例悬殊,即使有所参照也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技艺,难道这样的“转化创作”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在于,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劳动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近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相关的劳动过程也只能称为“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实践中,很多人对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作品的载体一旦转换形式,则作品的类型也会发生变化。例如,有人认为,一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制在录像带上,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会变为“录音录像制品”;又如,有人认为,一旦将口述作品记录在纸张上,就会转变为“文字作品”。

事实上,上述看法都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作品的类型本身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以口述作品为例,其特点就在于其作品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时性的发挥,一旦被载体记录下来,虽然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本质上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对于一些作品,如美术作品而言,其载体区分为原件和复制件,并且原件和复制件价值差别巨大。这是因为,很多美术作品如油画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个性通过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作品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件。美术作品原件因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在物的唯一性上不能为任何形式的复制品所替代。

因此,原件和复制件价值差别巨大。但是,必须看到,美术作品原件作为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和高价值性,这是从物权角度来说,但是,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原件和复制件在承载作品表达方面并无本质不同,因为从表现作者的创作内容来看,复制件发挥了与作品原件同样的功能。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问题:通过获赠或者购买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所有权后,所有人可以修改、毁损吗?笔者认为,通过获赠或者购买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后,获赠者或者购买者从物权意义上取得了原件的所有权,所以在私人环境下,如自己家里,对相关作品原件进行修改、毁损,属于对所有物行使所有权,并不涉嫌侵权。但是,一旦将这种行为在公开环境进行,例如当众将修改、毁损的油画原件展览示众,就会在著作权层面涉嫌侵害了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形象,作者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上关于“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规定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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