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2 08:45: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2、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3、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4、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5、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6、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7、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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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程序。自愿登记适用于工程。无论作品是否是登记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的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会受到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著作权所有权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版权局负责来自国外、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版权登记的流程一般是:提交作品版权提交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受理审查证明(30个工作日)作者条件,必须具备创作能力;
事实上,开展了创作活动并创作了作品。因此,版权考试很简单,有些作家可能不是很想申请版权登记的,但是当他们遇到一些版权的问题,比如纠纷,没有版权登记他们会遇到困难,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因此,建议大家做好版权登记的工作。申请工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表明工作权利所有权的证明。其他著作权人也要出示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他们可以通过网站平台申请。
很多企业要想申请成为高新企业往往都是通过开发软件完成的,因此申请软件著作权就成了很多企业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申请过程复杂,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是有很多要求的,因此现在有很多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那么该如何委托这些代理机构呢。
第一,在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之前还是应该对于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流程有个大概的了解,不然直接委托代理机构根本不知道哪项服务更合适,如果申请不是很着急的话,完全可以先咨询下专业的代理机构,然后根据咨询得到的回复自己整理资料来申请著作权,如果发现申请难度高或企业的资料等不符合标准再来直接委托代理机构。
第二,在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才行,因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需要把软件的代码等重要信息总结成为资料提交上去,这样作为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就可以拿到客户公司的软件代码等重要信息,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重视保密协议才行,以免导致出现纠纷。
第三,因为很多企业是加急处理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所以很多材料不达标,需要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来帮助申请和准备材料,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把保密协议以及价格等所有事情协商好,并且写到合同中,而且如果加急处理有时间要求的话也要在合同中写清楚才行,这样才能避免双方出现分歧。
刚才提到的就是企业在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应该注意的地方,因为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快速高效的拿到软件著作权都会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企业就要重视刚才提到的这些,而且还要注意选择口碑好信誉好的代理机构才行。
2020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实施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不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关于摄影作品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则细化了“作品”的范围,其中第(五)项明确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一、摄影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关于摄影作品,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应当具备《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要求,例如:1、不论是否发表;2、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具有独创性;
在《通知》第一条中明确了对摄影作品的要求,并着重强调了“独创性”,并需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即(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但在《通知》中却明确了: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及授权
摄影作品的受众相对广泛且门槛较低,所以相对于音乐、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被侵权的范围要更大,其中最严重的是图片。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其中第二条细化了规定: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通知》中对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也涉及到了教育层面,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实,关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在摄影作品的使用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使用著作权人摄影作品的,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均应当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的使用,必须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从侧面来说,若是系列作品还是需要征得同意的。
三、细化图库经营单位权利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数字化时代已然到来,各大图库经营者掌握着数量庞大的摄影作品,但值得深思的是,其中又有多少摄影作品是真正得到作者授权的?又有多少作品是版权清晰的?为此,《通知》对图库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呼应了“知识付费”。
1、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3、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4、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经营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行为。
5、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6、图库经营单位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四、维护权益
虽然知识产权已经存在很多年,但并未真正实现普及,所以这个词汇对很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陌生的,在**方面,曾经的“著作权人”也是举步维艰。《通知》的发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著作权起到了建设性的意义。
1、著作权人投诉: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3、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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