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摄影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5 08:50:04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呢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买卖吗
可以在知识产权或版权交易所(交易中心)如中国版权交易中心购买,也可以与著作权人直接联系购买。目前,很多文学网站如**文学等其实也是一个文学作品的交易平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相关权利人管理了相关作品,我们要使用其中的作品也可以找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授权。
三、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因为著作权保护内容有文学作品,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著作权人就是作者,其实不然。在本文中,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
一、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基本概念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现在听个音乐极为方便,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可能一个小小的举动会造成音乐的侵权。尽管现在各类音乐APP逐渐重视版权保护,但音乐版权保护还是困难重重,为何会这样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原创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着哪些困难问题吧。
1、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较难,数字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由于其与著作权、网络传播权、链接权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可能分属好几个平台或公司经过多次授权,从而加大了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难度。
2、用户的版权意识相对较薄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认为音乐理应免费。在享受网络资源的同时,消费者还是延续着以往的免费消费观念,潜意识的不愿意付费享受网络资源包括数字音乐。这也使得多数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一些平台的音乐资源涉及到侵权,也就更难意识到个人行为会侵权。
3、随着现在数字音乐的发展,大大的促进了翻录技术的形成,利用数字形式进行音乐信息的传输,不仅可以让用户群中进行多次的传输,还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较为随意的结合、改变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由于现有的技术缺乏对数字音乐这一多技术与融合现象的有效监测,导致了音乐版权保护技术的不同步及大大增加了监测侵权行为的难度。
数字音乐云南版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加入曲头分享歌曲收入维持音乐版权变得越来越困难。虽然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由于目前网络虚拟市场不规范,网民的守法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执法力度和环境有待改善。在数字技术的巨大冲击下,一些消费者忘记了知识产权规则,导致了一系列侵权行为。
数字音乐版权和音乐版权有什么区别吗首先,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于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并进一步融入国际著作权制度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持有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修订后,在这方面增加了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个人和著作权相关权利持有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和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本文可以看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帮助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实现对著作权或著作权被侵害后代的救济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许多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组织,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
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有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经验。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制时代,一些专家提出要纳入集体管理组织。鉴于当时很多人对这个组织了解不够,加上我国缺乏相关实践经验,所以没有把它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领域,一些集体管理著作权某一方面的组织相继出现,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完善权利体系,这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其中一些权利由2人以上自己行使,如发行权、改编权和展览权;
然而,有些权利不能或难以控制,如复制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报纸转载等形式作品的使用制度。作品一旦被大范围多次转载,作者很难获得有效保护的报酬权;另一个例子是音乐作品的转播权。作者不可能知道所有播放他作品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相应的产权也难以实现,等等。有鉴于此,在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作者通常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其权利,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执行强制许可并代表他们收取费用而成为管理作者权利的有效手段。在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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