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4 08:15:49
版权又称著作权,其保护的是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科技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但要证明自己就是某个作品的原创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往往非常困难,因此昆明版权登记就应运而生。
商标权和版权的冲突
商标权和版权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所以两者有时会发生冲突。
会发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和版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为图形商标的版权归属不明。一旦有人提出商标侵权其著作权时,商标申请人往往会陷入麻烦当中既然提出商标侵权,通常都已掌握比商标申请人更为有利的证据。如果商标申请人难以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明材料,那么商标申请就会陷入困境。
在商标保护上,两者有什么不同?
1、商标权保护的是特定类别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只要是特定的类别,其他人与之不能相似,也不能让他人产生混淆,反之如果超出特定类别,即便他人照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商标法对此也无能为力。
2、对图形商标而言版权登记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由于文字商标独创性不足,一般很难申请版权登记),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但如果别人做了相似的图形,只要是原创的作品,也能完成版权登记。在相似和混淆上,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及商标。
图形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的好处:
1、商标申请人往往为了其图形商标能在各个类别中得到保护,就得在尽可能多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成本就越高。那么,版权登记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图形商标进行登记后如果他人将该图形在其他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图形的著作权人就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版权登记的成本远低于商标在所有类别上注册的花费。
2、版权登记的耗时也大大短于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约2--3个月左右而商标注册约需一年时间,而且商标的注册存在风险,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处于虚值状态,版权登记成了在此期间重要的保护手段。
2020著作权许可流程和收费标准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下面来看看著作权许可的流程和收费标准。著作权许可流程一、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许可范围达成协议,签订许可合同二、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三、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四、通知缴费五、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六、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七、审查八、制作发放登记证书九、公告。著作权许可收费标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
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
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昆明版权登记是否一定可以下证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不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版权登记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确作品的归属,进而让作者充分享受与该作品有关的权益。比如你的作品被别人抄袭、仿冒了,当你要投诉、起诉侵权者时,如何证明你是作者呢?那么,版权证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版权登记一般是到你所在地的省级版权部门办理,如你在台州市那么你要到浙江省版权局办理版权登记手续,因为过程稍微有点繁琐且还要夸地域办理,故建议找代理公司代办比较适宜。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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