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摄影作品著作权申办费用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8 08:34:55
为何企业都会对商标进行昆明版权登记?
商标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份子,但许多企业在注册完商标后都会选择进行版权登记,这又是为什么呢?
商标进行版权登记好处
1.商标申请是按类别的进行注册的,相应的保护也是按类别,您的商标暂时还没有做到全类覆盖,那么版权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2.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3.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4.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材料提交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的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想为文字作品登记版权?条件满足了吗?
文字作品是最为常见的作品之一,想要最大程度的保护文字作品,昆明版权登记是不能少的,但版权并不是想登记就能登记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无法通过。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条件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3、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申报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办理步骤及时限1、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2、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5-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正确理解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作为权利凭证使用,只能作为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据使用。
2、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我们都知道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发表,发表的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对于许多普通作者来讲,作品发表或许是一种奢望。因此,著作权自愿登记也是实现作品确定权利归属的一个简易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是作者的前提下,这些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作者,进而能够享有著作权。
3、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者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而著作权成立的证据除了上述登记之外,还有许多保留证据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保留,第三方见证机构见证保存,也都可以保留上述证据。但公证保留著作权证据和见证保留著作权证据的费用相对较高,如一份公证书的费用大概在2000-4000元之间,而一份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官方费用一般在几百元以内,因此对于广大作者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笔者认为还有更为简洁低廉的方式,目前正在研究其可行性。
4、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
6、作品自愿登记的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7、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什么样的作品有著作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类“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除以上几类作品外的作品,要想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并不是要求作品在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而是指作品(表达形式)应该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独立”并非意味着只能一个人创作,也并非意味不可合法借人借鉴他人的智力成果。
2、具有有形性。其有形性意味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这是著作权法的必然要求。当然随着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不能以传统的思维机械地理解这种“有形性”。创作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创作仅仅停留在头脑中,而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构成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本和科学范畴。我著作权法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以下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著作权都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方式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即以出售或者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2、表演者权,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
4、广播者权,是指广播者对其组织的广播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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