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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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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6 08:46:34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软件版权也不是陌生的代名词,软件开发成功后最重要的是申请软件版权,软件版权的含量如何,需要哪些申报资料?让我们和版权代理来看一下。

一、软件版权。软件版权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按照著作权法律规定,对其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就权利性质而言,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不像是商标及专利需申请后才获得权力,版权是自生成就自动获得版权了,但注册的话在侵权等方面是有法律凭证的。软件注册后,软件版权人享有发布权、开发商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奖励权。

二、软件版权的含量。软件版权的含金量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证书是证明所有权最有力的证据。如是没有注册,版权者的权利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2.软著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交易时不可缺少的资金和财富。现在的经济都是知识经济,有知识才有价值。3.软著证书也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一部分。4.软著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三、软件版权申报资料。1.申请电脑软件昆明版权登记(申请人签名,用铅笔填写表格中的详情)2.两份计算机软件说明书。3.程序识别材料:提供源程序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程序整体不足60页时,应提交源程序整体。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以例外存款。4.文件鉴定资料:提供文件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文件整体不足60页时,应提交文件整体。一般文件鉴定资料提供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操作手册之一。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以例外存款。更多版权登记知识可咨询版权代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代办软件著作权需要的申请资料有: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代理委托协议书;

著作权又叫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软件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改后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软件版权纠纷的多发依赖于近几年网络的发达,有些网站或公司随意使用他人设计的软件为自己盈利,却不支付应有的版权费,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值得庆幸的,我国近几年对于版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许多知识著作的设计者在版权被侵犯之后都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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