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影视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41:47
2017年3月29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1日开始软件著作权登记将免收官费,不知不觉间,软件著作权官费就从210元直接被清0了。借着这个喜讯,今天昆明版权登记来给大家分享一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依据“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登记软件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使用获得报酬权和许可权。
二、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1、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使软件得到重点保护。“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这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的规定。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3.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登记人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产业技术、投融资、人才吸引、出口、等若干的政策优惠。另外,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前,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此可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
4.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5、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发生软件著作、著作权争议权纠纷时,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它成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如何延长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时效?
当版权作品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向侵权方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但侵权诉讼是有时效的,有哪些方法能尽量延长呢?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问题刻不容缓,更多著作权问题请进入
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作品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有哪些?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创作主体、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创作主体与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著作权的一般主体,可以分为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创作主体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
2)原始主体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继受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包括继承、受遗赠、转让等。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
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例如,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则委托人为原始主体,受托人为创作主体。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一个关键意义在于,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例外情况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版权
开发软件,经常要研究、参考他人已存在的软件,研究、参考他人软件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还原工程方法。从版权法的原理来看,只有IDEA的表达受版权保护,而IDEA本身不受保护,所以关键是要把握住还原的结果只能是IDEA而不能是IDEA的表达。软件开发企业进行还原工程务必要十分谨慎,以免误入他人权利的领地。一旦被指控侵权,合理的辩解一般有两个,其一是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与他人的软件有本质差异,属于不同的软件,因此谈不上谁侵犯谁的权利;其二是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对方的软件,被指控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即便它与对方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按照这种方法,开发人员从一开始就应当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
在长期的版权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版权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用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比较著名的有:
1.传统标准__镜象复制法以镜子反射原理来判断的传统镜象标准往往不能有效地打击版权侵权活动,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全部一样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实质相似性加接触标准(Substu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质相似性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之间实质上相似的根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接触是指被控方曾有看到或复制对方版权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和接触结合起来即构成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版权的标准。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美国SSO标准)结构(Structure)是一个程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指令、语句、程序段、子程序和数据结构等、顺序(Sequence)是让计算机先执行哪些结构,后执行哪些结构的前后次序,即程序中的处理流程。组织(Organization)是指这些结构之间、流程之间以及结构和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层次嵌套关系、调用从属关系、串行并行关系等)的总体安排。在判断中通常将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相似作为认定两项程序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的准绳。这些标准在立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应用,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这些标准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人员必须进行自我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开发人员应能够列举出本程序与他人程序之间存在的不同点,可以通过程序的空间、子程序与模块、程序语句及操作系统的信息接口等方面来比较。
(二)开发人员能够指出本程序中的重大改进,并且能说明这些改进对于实现程序的功能和改善程序的性能所起的积极作用,即:以证据说明所开发的程序包含了本企业软件编程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三)在开发过程中,将全部工作文档化。文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每个文档产生的时间都应当准确记载,文档越多、越详细,文档之间越能相互协调,连贯统一,对证明软件的独创性越有利。
(四)在论述中应明确指出硬件对程序设计的限制。如果开发人员能证明程序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是由于存在思想概念__表达同一性,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五)在编程中开发人员应尽量避免采用相同的界面信息。例如对屏幕显示,在保持简便性和清晰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改变显示的顺序、命令、菜单、图象、应答词等,至少在外部形式上避免雷同和相似。
(六)说明软件人员在开发过程中处于封闭状态,并未接触过对方的版权作品,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发挥个人智慧创造的智力成果。
在与他人发生软件版权纠纷时,企业和软件开发者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被控作品中虽然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控方证明自己也是独立创作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
2.被控作品中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双方作品中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知识,故不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
3.如果被控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控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控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因此侵犯了对方的改编权和其它演绎权,但不侵犯其复制权。
综上所述,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工作之初就应牢固地树立软件版权意识,可以借鉴别人的经验,但是必须有自己的独创劳动,同时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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