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影视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7 08:47:47
通过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昆明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③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原著作权人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的,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销登记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其他证明;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3,《计算机软件昆明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其有关的文档和计算机应用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组成企业申请登记的软件,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软件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软件著作权。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企业的软件是否具有公之于众的权利就在于是否具有发表权。软件可以进行信息增补、删节,或者通过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即修改权。
(2)软件著作权。第一,专有使用权。具体而言,它包括:复制权,即复制一个或多个软件副本的权利;以销售或赠送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副本的权利,即发行权。以及租赁权,即为他人临时使用该软件付费的权利(除非该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对象);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该软件的权利;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该软件的权利;将原始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即翻译权;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即软件使用许可权。第三,转让权,转让系统软件进行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即转让权。
做软著的条件:条件1:1、与其有关的文档和计算机应用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组成企业申请登记的软件,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2:登记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固定在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即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3: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或者以出售或其它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就是要求企业申请进行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如果该软件只在本单位内使用,则不予出版;如果以纯学术讲座的形式介绍,如认证软件或科技成果研讨会,则不予出版。4: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是企业软件申请登记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软件版权注册申请应限于能够独立运行的独立发布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作用软件著作权也是一种作品,而作品享有著作权是从产生之日起的,作者拥有法律给与的权力就是著作权,如进行复制发行或者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使作者的名誉或者财产受到损失的,它可以使作者的作品免受非法侵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被开发出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著作权人开发软件代码后,即使不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和转让获得经济利益,这是著作权的另一个优势是。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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