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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美术版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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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美术版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6 08:26:26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对于版权登记是否可以禁止许可,下面就由昆明版权登记为各仔细讲解一下有关版权登记的问题!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

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应该避免的问题

签订合同保障双方权利的同时,也起到了约束双方的作用。不够在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时,有些问题应当要避免,不懂的快快看下小编的归纳吧。

一、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应避免的问题1、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2、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3、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4、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版权申请的人越来越多,大家对版权意识还是很在意的,申请作品版权不仅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作品推广的开始,那么对于作品的版权登记材料的要求有哪些呢?以下与版权代理一起了解的一些情况。有什么资料要求进行作品版权登记?

1.按要求填写三份申请书(作品登记申请/作品登记表/权利担保书),提交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想、作品的主要特征和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版权登记时,著作权人还应提供著作权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还有创作者以及授权委托书件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合作伙伴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伙伴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版权登记时,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版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版权证复印件。

6.艺术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申请者除提交以上所列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两张作品照片(一张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并在上面盖上骑缝章,另一张随资料提交。版权登记的办理时限。注册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需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什么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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