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美术版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8 08:10:18
著作权取得条件是什么?
著作权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发生。但著作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下面就让小编来详细介绍下。著作权取得条件
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着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
我们在进行版权保护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投稿方面的问题,那么投稿时著作权如何保护呢?我们通过本文来告诉你答案,让你更好的保护你的作品的著作权不被侵犯。
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
2、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作品原件只是作品的物质载体,原件的转移不能视为著作权的转移,故原件所有人不一定享有著作权。但同时法律又有些特殊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该原件的展览权,此外下列两种情况下,原件所有人还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1)在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办理版权登记可以帮助企业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政府项目等方面产生较为积极的作用。它可以防止他人抢注或使用,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技术的信息。所以办理版权登记是企业一定要重视的问题。那么办理版权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它又需要些什么申请材料呢?
●申请表填写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按要求填写版权登记的申请表,然后进行提交。
●提交申请资料提交的申请资料分为两种: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所需申请材料有:①申请表;②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③权利归属证明;④纸质或电子版作品样本;⑤作品说明书;⑥若代为申请则需要授权书。软件著作权所需申请材料有:①申请表;②软件程序源代码;③软件程序说明书;④有关证明文件,如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
●缴纳费用办理版权登记的费用明细可到办理的网站上进行查看,然后进行缴纳即可。
●受理申请提交的资料若都符合要求,那么登记机构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的票据。
●补交资料(非必需项)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缺少或错误的,登记机构将会发出资料补交通知书,需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补交齐全,若超过时间则撤回申请。
●办理版权登记成功在提交资料的30个工作日之后,则可到该网站进行查看版权登记公告。之后携带受理通知书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或填写地址采用邮寄方式领取证书。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凡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首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商标也是一样,具备申请条件的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那么,软件的登记制度算不算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个
三、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
《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四、不完全的独占性
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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