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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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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6 08:39:51

著作权俗称“版权”,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首歌曲、一本书籍、一部电影、一个游戏...无不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和保护。国人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对于涉嫌侵权的作品而言,从法律上来说,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问题仍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客观分析。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起诉著作权侵权方要向法院提交什么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昆明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问题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

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始取得: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取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

3、常见软件侵权形式有哪些?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盗版;软件开发过程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部分复制他人软件;制作、销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如生产、出售侵权软件;违反使用许可协议将软件多次复制到不同的计算机内;非法预装;在互联网上非法提供下载;最终用户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

4、软件企业版权保护策略

(一)员工离职带走公司技术怎么办?(1)与员工签订就业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2)与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需给与一定补偿)(3)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二)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保护方案需要保护的客体不同,保护的手段不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1)建立保密制度,规范技术文档管理(2)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和设施保密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和相关人员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形式多样:(1)在企业规章中规定保密条款(2)劳动聘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约定版权归属。(3)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相关规定。

5、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1)建立规范开发管理规范和代码审查制度,有效监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2)重视使用他人源代码和开放源代码的法律风险评价;(3)细致分解开发任务,企业技术主管人员随时了解和掌握开发人员的工作成果。;(4)设计规范的个性化的接口,有效杜绝开发人员随意抄袭;(5)强化代码注释工作,代码注释不仅有利于软件维护和源程序管理,也有利于审查开发人员是否独立设计开发了程序

知识科学技术在当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版权问题成为当前纠纷和关注的问题,维护好著作的版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通常说的版权很大一部分就是著作权的意思,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当中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何合理维护好昆明版权登记问题,版权知识熟记合理维权。

版权是什么意思?

1.即著作权。

2.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合同对特定作品所享有的出版权和销售权。

版权定义: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登记申请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报的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第一,在版权登记网络申报中心网站上,首次使用要用户进行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第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版权登记网络申报文件。

第三,如果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登记机构会发出缴纳申报费用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在线支付。

第四,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申请人缴纳申报费用以后,版权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授予申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的发票。

第五,申请文件不符合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经补交仍不符合版权登记办法的,版权登记机构不给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六,申请文件符合受理以后,获得登记证书。

中国传统使用的版权标记为“版权所有”字样。版权标记通常还须伴有关于作品版权情况的说明文字。例如《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版权标记由版权符号©即英文copyright(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外加一个圆圈,版权所有者的姓名以及作品首次出版或注册年份三部分组成。版权标记须刊载在作品的显著部位。图书形式的作品有专页刊载版权标记,称版权页。中国图书版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

怎样算侵犯版权?以下是侵权的介绍:

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版权维护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合理的使用:比如为了个人的学习、欣赏、教学科研,或者评论介绍时适当引用等等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

法定许可:未事先声明你的作品是不许转载的,教科书的编纂者,文摘类的那些报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使用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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