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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美术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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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美术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8 08:07:12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和著作权法的制定,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鼓励创作和传播作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繁荣。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那么,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昆明著作权登记为大家做了对相关资料的了解,并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下列有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权利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做出道歉:1.发表或登记软件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修改、翻译软件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而未经合作者许可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非有另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下列有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权利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做出道歉,同时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被没收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和设备;违反刑法的,将依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出租或者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3.对于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措施故意回避或破坏的;4.对于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的;5.对于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社会责任对于发行、出租的复制品,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或者对于出版、制作的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其可获得的表达方式有限而类似于现有软件,不构成对现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以上是为大家可以带来的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全部内容。希望这些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其与装帧设计有何区别?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出版者、图书从业者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版式设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这一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图书行业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得到逐步提升。出版者在维权中,不再局限于作品内容本身或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也被纳入其维权范围,出现多起涉及图书版式设计的诉讼。但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版式设计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缺乏准确的理解,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一些出版者在就版式设计主张权利时,无法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甚至败诉。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分析。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

在我国,图书版式设计的保护有一个立法过程。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规定,但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后,由于考虑到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内容不同,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装帧设计的内容,只规定了版式设计的内容,明确了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继续沿用该规定。

那么,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有何区别?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要素的安排和布局;而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书脊、封面、插图、护封和扉页等图书外观的装饰。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装帧设计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由于装帧设计本身及其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装帧设计内容本身就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装帧设计的主要内容诸如插画、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在2004年二审判决的某出版社与万某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书《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某出版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图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地享有专有使用权。

权利归属与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但这种“使用”该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并未予以明确;何种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也未予明确。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相对较窄,版式设计的保护不能脱离图书的内容,局限于同一图书,只有针对同一图书的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使用,才能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比如,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因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为专有复制权,即其他人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当然这里的复制也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扩大或缩小比例的复制。

著作权法之所以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版式设计包含了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如果任由出版者在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权时无偿使用其他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这对其他出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同时,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体现了对出版者的利益和出版行业发展之间的一种平衡。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单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毫无疑问,法条将版式设计权的主体限定为出版者。法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而不是其他主体。随着出版行业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图书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版式设计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出版社往往会委托专门的人或公司来进行版式设计。

那么,当出版社不是版式设计行为人时,版式设计权是否仍只能由出版者享有,是否能通过合同约定由出版者之外的人享有版式设计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设计人享有。比如,在2006年审结的某杂志社与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专用权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版者享有,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确定其归属。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特有的出版管理体制,版式设计权应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只能由出版者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

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版本图书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图书电子版被上传至互联网。在这种情况下,图书的版式设计能否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版式设计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首先,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被设置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应适用有关邻接权的规定,而不应将版式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版式设计。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认为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2017年审结的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某工业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版式设计权,但其亦明确该案中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即涉案图书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因此,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将版式设计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扫描复制行为,二是将扫描复制的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虽然由于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不能对其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仍可以对扫描复制其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侵犯其版式设计权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第6.6条第二款也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犯版式设计权。

在前述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某工业出版社的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某工业出版社已明确表示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而非由某公司扫描复制后上传,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工业出版社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而只能就扫描复制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至于版式设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受到侵犯时,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出版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和释义

法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本法有例外规定,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里所讲的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许可既包括同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包括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口头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许可使用其作品,要根据对作品的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及性质、付酬的多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而演唱某一首歌,则可以取得词、曲作者的口头承诺。使用的地域范围宽、期限长的,最好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使用地域范围窄、期限短的,可以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报酬较高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最好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报酬较低或者能即时清结的,可以取得口头承诺,获得使用许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较为慎重,内容也比较完备,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使用,则比较简便。但无论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其基本精神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实践中,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意愿,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图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使用剧本的人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表演权或者是广播权、摄制权。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基础或者前提。如果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权利种类不明确,其他内容订得再好,该合同仍然形同废纸。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约定的清楚、明白,准确无误。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这里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和非排他的。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十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在这十年的期限内,出版部门有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权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约定。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使用作品地域、对象等。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在某某地区播放该电影,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问题。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将这一内容规定为许可使用的范围,而许可使用的范围主要是指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故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这一内容修改为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明确约定清楚这一内容。

4、付酬标准和办法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报酬的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和付酬办法有联系,也有区别。付酬标准一般是确定付酬多少的问题,付酬办法一般是确定怎样付酬的问题。比如,出版图书,每千字多少元属于付酬标准,是预付还是出版之后再付,是一次性付酬还是分期付酬,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则属于付酬办法。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向图书出版社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图书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社应当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由当事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确立。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是指除以上条款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内容。上述五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但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或需要,著作权法还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约定内容,如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使用作品的人和著作权人双方一致认为,对使用作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样规定较为灵活,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

目前市面上的创业公司越来越多,他们每天都在努力经营自己的产品。可以说每天都在想方设法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营销,但是他们往往会忽略对产品的保护。如果是自主研发的产品,一定要办理版权。如果对版权办理流程有了解的话,那就更好办了。下面就由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下进行版权办理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第一,如果想要办理版权,那么大家就需要在此之前,对版权办理流程进行详细的了解,要熟悉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并且能够把其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能够了解清楚,这样的话,在进行办理的时候,大家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从而大大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大家知道,办理版权是需要准备很多资料的。对于这些资料大家一定要做到充分的准备。不仅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还需要准备好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对于这些所需要的资料,每一份资料都需要仔细准备,不仅需要保证它的准确性,更需要确保它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对版权办理流程有些理解的话,大家就应该知道,如果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经验,那么办理起来还是比较麻烦的,所以为了更省事省心一些,大家不妨找一家正规的代办机构帮忙。

如果在进行版权办理的时候,大家能够对其版权办理流程有足够的了解,能够耐下心来准备好各项资料,那么自行办理也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着急拿到版权的话,不妨跟一家靠谱的代办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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