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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文字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6 08:49:17

著作权被侵权了,可以按照这些标准来索取赔偿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始取得: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取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

3、常见软件侵权形式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盗版;(2)软件开发过程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部分复制他人软件;(3)制作、销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如生产、出售侵权软件;(4)违反使用许可协议将软件多次复制到不同的计算机内;(5)非法预装;(6)在互联网上非法提供下载;(7)最终用户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

4、软件企业版权保护策略(一)员工离职带走公司技术怎么办?(1)与员工签订就业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2)与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需给与一定补偿);(3)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二)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保护方案需要保护的客体不同,保护的手段不同(1)建立保密制度,规范技术文档管理;(2)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和设施。(三)保密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和相关人员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形式多样:(1)在企业规章中规定保密条款;(2)劳动聘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约定版权归属;(3)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相关规定。

5、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1)建立规范开发管理规范和代码审查制度,有效监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2)重视使用他人源代码和开放源代码的法律风险评价;(3)细致分解开发任务,企业技术主管人员随时了解和掌握开发人员的工作成果。(4)设计规范的个性化的接口,有效杜绝开发人员随意抄袭;(5)强化代码注释工作,代码注释不仅有利于软件维护和源程序管理,也有利于审查开发人员是否独立设计开发了程序。

临摹作品_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收到著作权保护,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临摹作品的版权对于临摹者对其临摹作品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小编认为不可一概而论。有些临摹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因为临摹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有很大不同,例如“意临”在临摹过程中就加入了临摹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不损害原作者版权的前提下,取得原作作者(或其版权继承人)许可而临摹完成的作品,临摹者对其临摹品可以享有完整版权。对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临摹所得到的临摹作品,临摹者也同样享有自己独立的、不受任何人限制的完整版权。例如,著名画家常书鸿临摹敦煌壁画,将残损的壁画临摹于纸上,需要投入再创作的劳动,形成新的作品。因此,他对自己的临摹作品应享有版权。所以,临摹并不一概等同于复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特征有哪些?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著作权转让来说,其拥有哪些特征呢?跟随小编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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