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9 08:35:27
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率,以及纸质印刷的高成本,许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的复杂性,网络版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违反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首先,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要素:
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个性的延伸和思想情感的表达;
第二,它是原创的,是由纯粹的作者根据法律独立创作的;
第三,它可以是固定的,并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任何自由上传到互联网上的文件都必须输入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个固定的结果可以被使用互联网主机的人读取和下载(或者复制在软盘上或者直接打印在纸上)。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而且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受保护作品的解释: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保护措施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权利的保护源于、发展于并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非法复制和盗用网络作品在经济上合理。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高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打击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版权即著作权,当一部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了版权。对此,就引发了一个对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不理解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进行版权登记保护呢?NO.1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昆明版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NO.2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者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倒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NO.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个人版权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版权期限是指版权收著作权法保护的时间界限,在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下面来看看个人版权的有效期是多久。
版权保护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呢?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软件著作权本身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而要是细分的话,那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就应该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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