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权登记_昆明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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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4 08:39:40

版权也叫著作权,一个作品诞生之日就自动拥有其著作权,不管该作品是否登记,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在这时许多人就会有疑惑,既然受保护,那为什么还要进行云南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其实,进行版权登记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是否有进行版权登记会影响对其原创作品的保护结果。在遇到著作权纠纷时,若其作品没有进行版权登记,那就需要千方百计证明该作品是自己的,便很容易发生证据不足、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汇总几点“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1.当自己的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并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可作为权利证明提高交易安全性。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证明文件。

4.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可通过转让、授权许可等交易活动获得一定收益。当了解“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后,还应了解版权登记流程,赶紧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1.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进行提交。

2.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申请资料,如申请人身份证明,作品的样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3.在提交的申请文件通过受理要求后,将会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费用即可。

4.登记机构对其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票据。

5.在受理通过后,申请人便可以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的作用不可被忽视,它可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还可以通过一系列交易活动,获得收益。

作品自愿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作品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具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云南版权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版权登记这一概念,版权登记是什么?著作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如书面作品、口头作品、艺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视频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版权登记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版权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版权侵权,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版权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网页存档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网页存档服务的工作方式众多网站包括专门的搜索网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的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别的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的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好的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的指令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的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的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网页所在的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网站特定服务器上的网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的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的浏览器上。

2网页存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正如上面对搜索引擎网页存档的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网页,二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的网页提供给不特定人。其实,从本质上看,网络上的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网上的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无差别。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首先,此项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的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此项服务的第二阶段——将下载的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的故意。因为假如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话。那麽,第二阶段的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的,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站所有者在提供网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的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的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无此权。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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