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软件的昆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01:44
公司开发了软件,为了保专利申请护软件的权益,不被他人盗用,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其实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公司开发了软件,为了保护软件的权益,不被他人盗用,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专利申请记。其实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理论上不登记著作权也是可行的。但是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1、填表申请软著登记:申请人需要填写你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基本信息;
2、提供部分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6、公告发证;
登记软件著作权有什么意义?
1、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可以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等;
2、有机会申请双软认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
3、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4、可作为科技成果的依据: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都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一项重要依据。
5、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破产后,著作权仍然可以作为资产进行转让或者质押。
我们现在所能够下载使用的软件都是由专门的公司设计并且在完成登记著作权后才会进入市场的,我们只能看到最后的软件成品却不了解背后所蕴含的著作权问题其实在社会上也是很重要的。那么专业软件的昆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以下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
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如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著作权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继承人许可不得使用已故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经常发生因名人书信引发的版权纠纷。如,某电视节目因安排嘉宾朗读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被三毛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作为电视节目制作方,理应对其节目中的素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能以联络不到相关权利人为由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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