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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版权纠纷有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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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版权纠纷有哪些类别?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2 08:21:55

如今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之多不少,最显著的就是版权纠纷了。小编在本文带大家了解平时的版权纠纷都有哪些类别。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通常情况下,当委托方委托作者创作一部影视剧本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中就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以及交付的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金额等等条款进行约定。但是,由于剧本是一种文学艺术作品,缺少客观的评价标准,委托方与作者很有可能会在质量上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就会对簿公堂。

2、购买已有剧本引发的纠纷。这主要是指受让方基于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去支付转让费,或者转让的剧本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就可能会引发许可合同的纠纷。

3、改编合同纠纷。一方面,创作者需要得到原作者签的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没有许可容易引起纠纷;另一方面,原作者即使同意改编,往往会提出某些很特殊的改编要求,比如不得改变原作品的主题和思想,但是事实上创作者很难完全遵从原作者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也会发生纠纷。

4、投资拍摄过程中的纠纷

5、宣传发行阶段的纠纷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服装设计是一种对人们生活体系中的穿着问题进行富有创造性的创作的构思方案,是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形式,属于工艺美术的范畴。从工作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将服装设计分为服装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等。那么,服装设计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规定中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是由色彩、图案、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而成的整体表现形式。

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而样板源于设计图,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成衣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态,呈现出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服装成衣要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艺术美感必须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总之,受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将服装设计中的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进行昆明版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复印件和彩色稿各1份,并附上作者签字);(四)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进行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适用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办理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产品设计图5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自登记机构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著作权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行政违法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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